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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与控制研究”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与控制研究(之一)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量:221  【字体: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与控制研究课题组
 
衣食住行是人民群众在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其中住房是人民居住、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改善住房条件的追求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造的住宅工程所具有的结构性能、使用功能以及装饰效果,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那样不尽人意的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通病,有的缩短了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的直接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有的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在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住宅工程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住宿工程的质量通病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变,直接影响住房的身心健康,成为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不能不引起广大从事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关注。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指住宅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通病量大面广,对住宅工程质量危险较大,是进一步提高工程的重要障碍。
产生质量通病的主要原因是工程技术从业人员对如何预先控制工程通病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蓬毂发展,大量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在工程名,传统的施工方法已不完全适应工程建设的要求,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措施的制订也相对落后,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也随之产生,以前不太明显的质量通病,现在也日渐突出。例如:新型砌体开裂、渗漏,混凝土结构梁板开裂,卫生间、给水管暗敷渗漏,阳台栏杆过低,电器设备无防雷接地等等。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保证住宅工程二〇一一年四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下发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和控制研究”课题,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课题组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从建设程序与参建各方的责任、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节能与智能建筑工程等各方面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表现形式、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本技术报告。
一、基础程序与参建各方的责任
(一)质量通病预防与控制基本程序
1、组织实施
质量通病预防与控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将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参建各方做好本职责内的质量通病防治与控制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作为重点监督内容;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设计图纸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通病专项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
2、工程资料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关资料,质量通病控制资料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质量通病控制资料包括:①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②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总结报告》;③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评估报告》。
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与控制专项验收
施工质量通病控制应按检验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专项验收。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工程师在检验批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验批验收记录的签字栏中,做出是否对质量通病进行控制的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时,应对质量通病控制进行专项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未进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与控制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参建各方的责任
1、质量监督单位
11重点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情况。对未实施或实施不力的住宅工程,加大对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在开工监督交底中应明确通病防治监督要求,同时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细则。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装饰分部开工前,召开通病防治和分户验收专题交底会议。
12加强巡查
质量监督单位应加强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氯离子含量和最少水泥含量控制的监箜;加大对进场钢筋、防水材料抽查抽测的力度,针对当前工程中钢筋准拉调直的情况,钢筋抽测应包含外观质量和重量指标。
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对设计、图审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
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
2、建筑单位
21质量通病控制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工作。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督促建设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未经整改的,不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分户检验细则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等要求,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作。
22对业主的责任
建设单位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及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应在做好一户一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应回访质量通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管理,防止二次装修损失、破坏建筑物。
2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单位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角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通病防治的责任及奖罚措施。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细则,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应将各专业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合理造价;应将满足工程质量控制所需要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列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在设计委托书中应明确工程设计标准和具体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委托书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因控制质量通病而采取的合理技术措施所延误的工期,应给予相应的顺延;对于施工合同已签订的工程,如施工单位按照本措施要求组织实施,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竣工决算时予在列支。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将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体现,对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足、错、碰等问题,通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予以解决和控制,设计单位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并整理设计交底记录。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将施工图审查报告转发给施工、监理单位作为施工、监理的依据。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时,应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将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应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计,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监理单位
实行建设监理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由建设方和承建方共同承担的管理体制。监理单位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上,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要求和施工的顺利实施。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和控制中,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是:
31依法监理,事前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强化事前控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应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32过程控制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和专检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对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确保每一道工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与检验工作,实行见证取样,确保样品真实。
33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审及内业资料管理
监理规划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规划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通病监控目标和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质量通病监控要求和措施做以详细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内业资料应由各岗位责任人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必须由本人签字并同时加盖岗位印章。
3.4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分项或分部应按不少于验收标准要求10%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并形成平行检验记录。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中所确定的、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分项或分部进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质量通病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形成旁站记录;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3.5验收阶段
监理单位应做好质量通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控,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评定结果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
4.1勘察深度与场地选址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与施工之间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按照《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提供完整的勘察报告。拟建工程场地或地基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滑坡崩塌的可能时,应分别进行专业的滑坡勘察、危害和崩塌勘察。
4.2设计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统一;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地方淘汰、落后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和科技成果鉴定,并需要明确的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中,应对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说明。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3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应确保设计深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做法,绘制相应节点构造图。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应明确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工序和部位,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作相应的设计交底,并有设计交底记录。
4.4设计变更程序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应不得引发新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部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效果等内容时,应按规定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设计变更应签字(章)齐全。
4.5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答复
对于审查意见书中各专业审查意见所提出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设计单位在答复时须按审查意见重新出个性后的图纸, 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注册印章及注册师本人签字,返回给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对于审查意见书中各专业审查意见所提出的其他问题,设计单位在答复时应逐条回复,如涉及图纸修改则应补充修改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签字齐全并编号,返回给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设计单位应产针修改后的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补充录主各专业图纸目录,并加盖设计单位技术部门印章,补充后的图纸目录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盖章。
5、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在加强住宅工程结构安全性审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构造措施、细部设计、引用标准图集是否适当的审查,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专项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施工图审查交底。
6、施工单位
6.1质量通病控制直接责任人
施工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具体落实。工程鲽工前,总包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实施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铁通病防治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尖编制分包工程铁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总结报告》,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6.2施工过程
施工单位应认真研讨设计文件,配备相关力集。做法不符合导则规定或做法不明时应及时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深化设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国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严把质量关。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做好容易产生通病部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开展样板示范。应做好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查和检测工作,做好卫生间、屋面及易产生渗漏部位的蓄水试验工作。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要求完成通病防治相关的各类功能性检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因后道工序会覆盖的重要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
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折方案、材料检测、施工措施、技术交 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6.3材料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进场材料台账记录,记录应真实有效。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具有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本身标识一致的质量证明文明,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需二次复试的,经见证取样复试检测合格后,方允许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应当拒绝。
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须经过可靠论证后方可用于工程。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产品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相关检测。
6.4混凝土试块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6.4.1施工现场应建立符合标准养护条件折标养室(箱),并对温、湿条件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严禁现场制作试块后送检测机构养护;
6.4.2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地点由见证员见证下制作留取试块,严禁以混凝土生产厂试块代替现场应留取的试块;
6.4.3同条件养护试块应存放在钢筋笼中,置于结构实体相应的部位;
6.4.4试块应标识清晰,包括:养护方式、成型日期、强度等级、结构部位等。对废弃的试块应及时清理,运离施工现场。
6.5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内业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依据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等编制,做到技术可行、措施到位;
6.5.2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和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实体通病、管理通病和工艺通病控制重点,材料、施工等方面控制措施,通病控制验收要求,通病控制责任要求等内容。在工程施工中,应落实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方案》要求,并落实到部门、班组和责任人;
6.5.3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是:①企业内部审批程序。由签订合同的法人公司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法人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②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6.5.4内业资料应由各岗位责任人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必须由本人签字并同时加盖岗位印章。
7、检测单位
7.1检测报告、试件接受管理
7.1.1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的名称和见证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未注明见证人和无“见证送检”字样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7.1.2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当记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
7.1.3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件,如不能提供有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或无见证人员伴送的,一律拒收。
7.2见证取样
7.2.1见证、取样人员管理
实行见证员、取样员持证上岗制度。见证、取样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建设单位在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同时递交《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证、取样人员数量应满足见证工作要求;见证员和取样员应分别建立材料见证、取样台账。
7.2.2见证取样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见证取样计划和检测方案;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
二、地基基础工程
(一)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
1、表现形式
地基基础产生较大沉降或不均匀沉降、底层墙体斜向裂缝、地面裂缝、建筑物倾斜。
2、防控措施
2.1设计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磨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彩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
层数超过相差超过10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收,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下表的相应允许值。
2.1建筑和的地基变形计算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
0.0007 l
0.005 l
0.003 l
0.001 l
0.005 l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g≤60
60< 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值(mm)
200
150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基础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占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城中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2.2施工
2.2.1施工准备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子、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2.2施工过程
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fspk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处)。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
2.2.3施工验收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粘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周边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2.3检测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时间,应进行沉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前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Ⅱ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
(二)桩身质量
1、表现形式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2、防控措施
2.1设计
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在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措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
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10%时,桩端应有防滑措施。
2.2施工
施工单位在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应小于0.5%;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的一致;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对预制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管桩,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节必须各抽一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验),对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桩不应使用。
针对具体的桩基形式,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2.2.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
(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0.5-1.0m以上,确有困难时,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少于2m,混凝土浇筑测量桩顶标高,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异常(小于1.0或大于1.3)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坍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
(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并采用保护块(水下混凝土每2-3m设立一层,每层3-4块),木棍、吊筋固定,以控制钢筋笼的位置。
2.2.2沉降灌注桩
(1)预制桩尖的强度和配筋应符合要求,拔管之前,先测量孔内深度,以控制钢筋笼的位置。
(2)严格控制拔管速度,一般土层1~1.2m/min,软土地区0.6~0.8m/min,在地质软硬层分界处,可采用停震反抽。
(3)复打桩复打拔管后,应清除管壁泥土;反插时,反插深度不应大于活瓣桩尖的2/3或不大于0.5-1.0m。
2.2.3钻孔灌注桩
(1)护筒底部应安放在不透水层并保证稳定;
(2)泥浆护壁钻孔桩在钻进过程中及清孔前,应在泥浆顶部和孔底分别测量泥 浆性能,泥浆比重一般为1.1-1.3,在卵石、砂卵石或塌孔回填重钻孔时,应为1.3-1.5;在钻进过程中应保证护筒内的水头高度高于地下水位1-2m以上。
(3)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和沉渣仪分别测量孔径沉渣厚度,数量均不少于总桩数的10%;挤扩桩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全数检查扩径尺寸;
(4)泥浆护壁钻孔桩二次清孔后2h内(嵌入遇水软化、膨胀岩中的桩基0.5h内)必须浇筑混凝土,否则应重新清孔;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导管连接密封性进行水压试验,浇筑过程中导管埋深应控制在1-6m,每次拆除导管长度不应大于5m,在每次拔管和拆除导管前,应测量导管内外的混凝土标高。
2.2.4人工挖孔桩
(1)采用砖砌护壁时,不应干码堆砌砌体、砌筑质量及砂浆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砌体验收规范的要求,砌体与土体之间必须用M5.0以上的砂浆填实。
(2)持力层为泥岩等遇水软化岩土层时,验孔后庆彩高于桩身强度一个等级或以上,且不低于C30的干硬混凝土封底。
(3)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孔中积水排队干净,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串筒或溜槽,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厚度不大于振捣棒影响深度的1.5倍,当孔中积水或帮淋水较多时,必须采用水下混凝土浇筑。
2.2.5水泥搅拌桩
(1)施工前对局部泥炭土、有机质土、暗塘(浜)进行挖除换土,对松散填土区宜采用压实处理措施。
(2)计量(压力、灰浆泵水量、深度等)器具应经标定并保证正常工作。
(3)施工中保证供浆的连续性,控制水灰比、喷浆压力(0.4MPa~0.6MPa)、喷浆提升速度(0.3~0.5m/min)和每米每次的喷
(4)水泥土搅拌桩应在成桩7d内,按总桩数的2%,用轻便角探检查桩身均匀性和判断桩身强度:成桩7d后,按总桩数的5%,开挖桩头检查搅拌均匀性和成桩直径。
2.2.6桩基(地基处理)施工中,应合理安排机械行走路线,避免压坏(偏)已施工的桩基等;表层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保证机械行走过程中的稳定性;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在表层采取铺垫等压实处理措施。
(三)地下室工程渗漏防治
1、表现形式
地下室工程渗漏
2、防控措施
2.1设计
2.1.1设计原则
地下室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地下室防水设计应包括:防水等级和设防等级、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及其技术指标、掺加外加剂、掺合料的品种及其主要技术指标/附加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及技术要求、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等。防水混凝土的设防高度应充分考虑到地下水、地表水和毛细管水对结构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而引起的周围水文地质变化的影响。明挖法施工的地下室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应采取锚桩或其他抗浮措施。
2.1.2防水混凝土
(1)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根据工程埋深、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工程使用功能等确定,设计防渗等级应符合表2.1的规定。
2.1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工程埋置深度H(m)
设计抗渗等级
H<10
P6
10≤H<20
P8
20≤H<30
P10
H≥30
P12
(2)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80℃。
(3)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得小于150mm。
(4)防水混凝土结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50mm,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采取相应抗裂措施。
(5)地下室墙板迎水面侧水平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水平钢筋应设置在竖向钢筋外侧。
2.1.2附加防水层
(1)附加防水层应根据地下室防水等级、地下水位高低及压力作用状况、结构构造形式和施工工艺等因素,选择确定附加防水层的品种规格、层数、厚度及主要技术指标等要求。当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应再增加两道附加防水层,当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二级时,应再加一道附加防水层。
(2)经常处在地下水环境,且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附加防水层宜采用卷材或涂料防水层。
(3)卷材及其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刺穿性、耐腐蚀性和延伸性。卷材防水层应设置在混凝土结构的迎水面,并应在地下室外围迎水面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4)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宜采用1:2.5水泥砂浆找平。卷材防水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或45°坡角,其尺寸应根据卷材品种确定。在阴阳角等特殊部位,应增做卷材加强层,加强层宽度宜为300~500mm。
(5)无机防水涂料层宜用于结构主体的背水面,用机防水涂料宜用于地下室结构的迎水面,用于背水面的有机防水涂料应具有较高的抗渗性,且与基层有较好的粘结性。
(6)采用有机防水涂料时,基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阴角直径宜大于50mm,阳角直径宜大于10mm,在底板转角部位应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并应增涂防水涂料。
(7)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3.0mm;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的用量不应小于1.5kg/㎡,且厚度不得小于1.0mm;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1.2mm。当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时,不宜单独使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防水。
2.1.3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盒)、桩头
(1)设计中应明确后浇带、变形缝、穿墙管(盒)及桩头等细部的防水构造、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或明确选用标准、通用图集的索引号。
(2)结构设计中,应根据平面形状、荷载、地区变化等合理设置加强带、后浇带和变形缝。用于伸缩的变形缝宜少设,当必须设置时,宜设置在结构截面的突变处、地面荷载的悬殊段和地质明显不同的地方,并应根据地下水压、水质、防水等级、地基和结构变形情况,选择合适的构造形式的材料。设计图中,应注明或绘制加强带、后浇带、变形缝和施工缝等构造详图。
(3)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用于沉降的变形缝最大允许沉降差值不应大于30mm。
(4)后浇带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宽度宜为700mm~1000mm。
(5)当地下水压大于0.03MPa,环境温度在50℃以下,且不受强氧化剂作用,变形量较大时,可采用埋入式止水带和表面附贴式橡胶止水带相结合的防水形式,变形缝内还可嵌止水条止水;对环境温度高于50℃外的变形缝,可采2mm厚的紫铜片或3mm厚不锈钢等金属止水带;有油类侵蚀的地方,可选用相应的耐油橡胶止水带或塑料止水带;无水压的地下工程,可用卷材防水层防水。
(6)穿墙管与内墙角、凹凸部位的距离应大于250mm,相邻穿墙管间的距离应大于300mm。穿墙管线较多时,宜相对集中,并应采用穿墙盒方法。
(7)桩头应进行防水构造节点设计,并且桩头防水应与主体防水层连为一体,形成整体防水性。
2.2材料
2.2.1防水混凝土
(1)防水混凝土可通过调整配合比,或掺加外加剂、掺合料等措施配置而成,其最小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高0.2MPa。
(2)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用。
(3)防水混凝土中掺入的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Ⅱ级,其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
(4)根据工程需要,防水混凝土中需掺入的外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防水混凝土用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泵送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输送管径的1/4。防水混凝土用砂应选用中粗砂。
2.2.2附加防水层
(1)附加防水层使用的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有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2)卷材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表2.2的规定。
2.2-1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厚度(mm)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改性沥青聚乙烯防水卷材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聚醋毡胎体
无胎体
总层厚度
4
3
1.5
双层总厚度
≥(4+3)
≥(3+3)
≥(1.5+1.5)
 
2.2-2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厚度(mm)
 
三元乙丙橡
胶防水卷材
聚氯乙烯
防水卷材
聚乙烯丙纶
复合防水卷材
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
总层厚度
1.5
1.5
卷材0.9;粘接料≥1.3;芯材厚度≥0.6
1.2
双层
总厚度
(1.2+1.2)
(1.2+1.2)
卷材≥(0.7+0.7)
粘接料≥(1.3+1.3)
芯材厚度≥0.5
(3)防水涂料品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潮湿基层宜选用与潮湿基层粘结力大的无机防水涂料或有机防水涂料,也可采用先涂无机防水涂料而后再涂有机防水涂料构成复合防水涂层;②冬期施工宜选用反应型涂料;③埋置浓度较深的重要工程、有振动或有较大变形的工程,宜选用高弹性防水涂料;④有腐蚀性的地下环境宜选用耐腐蚀性较好的有机防水涂料,并应做刚性保护层。
2.2.3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盒)、桩头
(1)浇筑后浇带用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和抗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水中养护14d后的限制膨胀率不应小于0.015%。
(2)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应具有缓胀性能,7d的净膨胀率不宜大于最终膨胀率的60%,最终膨胀率宜大于220%。
(3)桩头所用防水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湿固化性。
2.3施工
2.3.1防水混凝土
(1)防水混凝土施工前应做好排水工作,应保持地下水位低于防水混凝土以下500mm以上,并应排除地下水。不得在有积水的环境中浇筑混凝土。
(2)防水混凝土配料应按配合比准确称量,严禁采用体积比配料,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标定。
(3)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深液。
(4)防水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不得大于500mm。防水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振捣,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浇筑时应及时排除泌水。防水混凝土终凝前应进行前二次抹压,以减少混凝土表面的细微龟裂。
(5)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6)采用预拌混凝土,其质量指标应在合同条件中明确,施工时应加强现场监控力度,安排专人检测混凝土的坍落度,其和易性应满足要求。
(7)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墙接缝线以下150~300mm处。墙体有预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应小于300mm。垂直施工缝位置宜留在变形缝处。
(8)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混凝土界面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及时浇筑混凝土。
(9)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及时浇筑混凝土。
(10)大体积防水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混凝土内外温差对质量的影响;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水平构件表面覆盖塑料薄膜或双层草袋浇水养护,竖向构件宜采用喷涂养护液进行养护,养护进行不少于14d。
(11)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方形止水环。拆模后应将留下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或在迎水面涂刷防水涂料。安装在剪力墙内的套管,应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预埋。
2.3.2附加防水层
(1)卷材防水层的基面应坚实、平整、清洁、干燥,当基面潮湿时,应涂刷湿固化型胶粘剂或潮湿界面隔离剂。
(2)铺贴卷材严禁在雨水、雪天、五级及以上大风中施工;冷粘法、自粘法施工的环境气温不宜低于5℃,热熔法、焊接法施工的环境气温不宜低于-10℃。施工过程中下雨或下雪时,应做好已铺卷材的防护工作。
(3)不同品种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表2.3的要求。

2.3防水卷材搭接宽度(mm)

 
卷材品种
搭接宽度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00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100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80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
100/60(胶贴剂/胶粘带)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60/80(单焊缝/双焊缝)
100(胶粘剂)
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
100(粘结料)
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
70/80(白粘胶/胶粘带)
(4)结构底板垫层混凝土部位的防水卷材可采用空铺法或点粘法施工,侧墙采用外防外贴法的卷材及顶板部位的卷材应采用满粘法施工。
(5)卷材防水层经检查合格后,应及时做保护层,保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顶板卷材防水层上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采用机械碾压回填土时,不宜小于70mm,采用人工回填土时,不宜小于50mm;防水层与保护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底板卷材防水层上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侧墙卷材防水层宜采用软质保护材料或铺抹20mm厚1:2.5水泥砂浆。
(6)无机防水涂料基层表面应干净、平整、无浮浆和明显积水。有机防水涂料基层表面应表面干燥,不应有气孔、凹凸不平、蜂窝麻面等缺陷。
(7)涂料防水层严禁在雨水、雾天、五级及以上大风时施工,不得在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及高于35℃或烈日暴晒时施工。涂膜固化前如有降雨可能时,应及时做好已完涂层的保护工作。
(8)多组份防水涂料应计量准确,采用机械拌和,混合均匀。
(9)防水涂料应分层刷涂或喷涂,涂层应均匀,不得漏刷漏涂:接槎宽度尖应小于100mm。
(10)有机防水涂料施工完后应及时做保护层,保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底层、顶板应采用20mm厚1:2.5水泥砂浆层和40~50mm厚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防水层与保护层之间宜设置隔离层;侧墙背水面保护层应采用20mm厚1:2.5水泥浆;侧墙迎水面保护层宜选用软质保护材料或20mm厚1:2.5水泥砂装饰品。
2.3.3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盒)、桩头
(1)中埋式橡胶止水带应埋设在变形缝横面的中部,其中间空心圆环应与变形缝的中心线重合。中埋式橡胶止水带的接缝宜为一处,应设在边墙较高处,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严禁在橡胶止水带的中心圆环处穿孔。止水带接长时,其接头应锉成斜坡,毛面搭接,并用相应的胶粘剂粘结牢固。
(2)金属止水带宜折边,接头应满焊,焊缝严密。
(3)变形缝用木丝板、麻丝或聚氯乙烯泡沫塑料板填缝时,木丝板或麻丝应经沥青浸透。
(4)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前必须清除接缝处的浮浆和污染。
(5)后浇带混凝土浇筑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浇筑完成,进行潮湿养护,养护期不低于28天。
(6)穿墙管(盒)应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埋。穿墙管的金属止水环宜为方形,止水环与管一定要满焊密实。穿墙管伸出外墙的部位,应采取防止回填土时将管体损坏的措施。
(7)桩头防水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将桩顶剔凿至混凝土密实处,并应将桩头清洗干净;破桩后如发现渗漏水,应及时采取堵漏措施: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时,应连续、均匀,不得少涂或漏涂,并应及时进行养护。
(8)使用膨胀止水带嵌缝时,应防止先期受水浸泡膨胀。
(9)表面附贴式橡胶止水带的两边,填防水油膏密封。金属止水带压铁上下应铺垫橡胶条或石棉水泥布,以防渗漏。
(四)柔性防水层
1、表现形式
柔性防水层空鼓、裂缝、渗漏水
2、防控措施
2.1设计
设计时应选用耐久性和延伸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作地下柔性防水层,且柔性防水层应设置在迎水面。柔性防水层的基层宜采用1:2.5水泥砂浆找平。
2.2施工
找平层表面应清理干净、干燥,如有污物、油渍等,应洗刷干净,晒干后方可施工。柔性防水层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至垫层300mm以下。柔性防水层前,先涂刷基层处理剂,卷材宜采用满贴法铺贴,确保铺贴严密:防水材料应薄涂多遍成活。柔性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五)土方回填控制
1、表现形式
底层地面沉陷
2、防控措施
2.1设计
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土质确定基土的压实系数:软弱基土厚度不大时,宜采用换填土。当软弱土层较厚时,宜采用石灰桩加固或表层土夯实后铺设200mm厚毛石,再铺碎石,也可彩增设地面梁板结构;软弱基土上的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并应配置φ6及以上双向钢筋网片,钢筋间距不大于200mm。
2.2材料
填方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不得用于压实填土。碎石、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可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严禁采用冻结土作为回填土。
2.3施工
2.3.1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土。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积水和有机杂物及腐质土。回填土应按规范要求做干密度和击实试验,压实系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0.97。
2.3.2土方回填材料含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计有压实系数要求时,土的最优含水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数值宜按表2.3-1规定选用:
2.3-1土的最优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土的
种类
变动范围
土的
种类
变动范围
最优含水量
%)
(重量比)
最大干密度
t/m3
最优含水量
%)
(重量比)
最大干密度
t/m3
砂土
8~12
1.80~1.88
粉质粘土
12~15
1.85~1.95
粘土
19~23
1.58~1.70
粉土
16~22
1.61~1.80
(2)填土前,回填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回填。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控制在-4~+2范围内;
(3)当含水量过大时,应采取翻松、晾干、风干、换土回填、掺入干土或其他吸收材料等措施,防止出现橡皮土。当土料过干(或为砂土、碎石类土)时,则应预先洒水湿润,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较大功率的压实机械等措施;
(4)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方。基坑(槽)周围应做好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坑(槽)内;
(5)雨水不宜进行回填施工,雨前应及时夯完已填土层。
2.3.3分层厚度和压实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方土料种类、密实度要求、施工条件等,合理地确定填方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虚铺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参数应通过击实试验来确定。
(2)常用夯(压)实工具机械每层最大铺土厚度和所需要的夯(压)实遍数宜按表2.3-2的规定选用:
2.3-2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路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3)严格控制每层铺土厚度,严禁不经夯(压)实,直接用推土机、挖掘机、汽车等进行回填土。
(4)回填土每层夯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摘自《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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