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泉州市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泉政办〔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泉州市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泉政办〔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招投标“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试点工作以进一步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为切入点,坚持决不允许非法转包分包的底线,坚持融资让利、造价成本控制、诚信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建设业主选择优质施工企业、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有利于减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有利于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引导招标人合理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 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立项、概预算、用地规划等前期手续完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经项目主管机构决策作为评定分离试点项目,并按照以下程序研究确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的,可适用本实施意见,试点项目同时抄报市住建局备案。 (一)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需经指挥部(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以上的)决策程序研究; (二)采用市级财政资金(含投融资)或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的建设项目,需经建设单位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三)采用县(市、区)财政资金(含投融资)或县(市、区)国有企业资金的建设项目,需经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以上的县级指挥部决策程序研究。 三、工作流程 “评定分离”工作要按照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方案、组建评标定标相关机构及监督小组、开标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公示定标候选人、定标、中标等流程规范开展。 (一)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我省现行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2.编制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定标要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票决办法等内容,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定标方案应当纳入招标文件进行发布,其中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票决办法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平台,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3.组建评标定标相关机构。(1)监督小组由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前组建,其成员由建设单位党组织或建设单位纪检部门委派或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其人数不少于3人;(2)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开标前从电子招投标平台抽取;(3)定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人员或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由建设单位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完成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评标 1.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依据评标结果,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进行排序。 2.公示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评标阶段异议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异议处理和答复工作,并进行书面答复,并应将异议内容提交定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在定标阶段作为参考要素。当定标候选人不少于3人时,招标人不得再递补定标候选人。 (三)定标 1.招标人应当自定标委员会组建完成后立即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延期原因和新的定标时间。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接近K值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 类的项目取分值最高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评标结果由高到低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定;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10人。 3.进入定标后,由监督小组下载加密上传的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票决办法,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案中采用的定量评审标准及权重,以定标方案中确定的定标票决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4.定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招标人可以自行定标,也可以授权定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四)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且仅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从进入定标票决范围的其他定标候选人中,由原定标委员会采用原定标方案规定的票决方式,重新确定中标人:①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②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投标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管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住建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每月向市住建部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加强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责任。建设单位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依法依规编制定标方案,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人职责,配合建设单位按本意见开展“评定分离”招投标工作,加强内部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约束,对建设单位作出的与招投标相关规定和本意见不相符的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如未纠正的作为违纪线索向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应逐步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分类分级管理、“优选名录”等管理制度,作为招投标定标的重要考量因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步制定定标工作指引,统一规范定标要素、子要素,供招标人参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评定分离”招投标纳入电子招投标系统,为“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提供各项服务。 (三)加强监督。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确定的定标方案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书面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加强保密。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范措施。定标方案的制定、决策、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等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制定后立即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参会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廉政和保密教育,同时将廉政和保密要求写入代建协议和招标代理合同中,并依法明确相应的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成效。坚持择优入选的原则,试行期间采用“评定分离”招投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优先从当季公布的“红榜”企业中选取;“评定分离”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坚持有利于择优入选,有利于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降低成本加快建设,有利于建筑业稳步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原则,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22年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5日。 附件:1.定标要素 2.定标票决办法 3.定标委员会组建要求 4.相关样表 附件1 定标要素 定标要素应当包括价格因素、信誉因素、企业实力、建筑服务效果、社会经济贡献及是否属于我市招商引资的企业等。 信誉要素可以包含省(市)相关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龙头企业、诚信纳税纳统承诺、近年来所获工程质量奖项、承接过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建设或代建的过往工程实施情况等子要素。 实力要素可以包括企业技术力量、资质等级、负债率、纳税额、融资能力,过往业绩等子要素。 建筑服务效果可以包括拟派团队成员稳定性、我市各级行政检查通报情况和处罚情况等不良记录等。 社会经济贡献可以包括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纳税、诚信纳统、抢险救灾、社会贡献、城市品质提升等子要素。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定标方案中自行增减定标子要素,制定相关要素的评审标准及其在定标过程中的占比权重,应采用量化评分并描述清晰准确,不得设置主观评判要素,避免给予自由裁量空间。 附件2 定标票决办法 定标以票决方式进行,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主要有“票决淘汰定标法”、“要素票决定标法”、“评分法”等。 “票决淘汰定标法”是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要素排序,以逐轮投票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定标候选人给予票决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定标候选人直接给予淘汰,直至最后一家定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要素票决定标法”按照定标要素逐轮投票,对符合条件的定标候选人给予投票,以每轮得票数×权重,累计得票最多的确定中标人; “评分法”是按照定标要素进行打分,由单项得分×权重,累加得出总分,总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 若经票决后存在并列第一或多家定标候选人未被淘汰的情形时,以投标报价最低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仍无法决出中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附件3 定标委员会组建要求 (一)定标委员会属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其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且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 (二)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主管部门、关联单位中选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三)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为1~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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