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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金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4-2025年)》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省住建厅和财政厅通过竞争性选拔,重点培育部分积极性高、实施方案明确详细、成效可达性强的城市(县城),发挥示范引领、经验推广的作用。省级财政对重点城市(县城)给予定额补助。重点城市(县城)要制定实施方案,聚焦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进水BOD浓度等指标提升,聚焦建立管网专业化运营维护长效机制,统筹使用财政资金。2025年确定重点城市(县城)17个(城市6个、县城11个)。评选时,综合考虑城市(县城)已有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工作基础、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向筹资能力强、指标增幅明显、投资拉动效益明显的市县倾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到2025年底,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比上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或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平均进水BOD浓度增加5mg/L或达到100mg/L,基本消除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

  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巩固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县级市按序时进度推进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二、申报条件和选拔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为城市(县城)建成区(不含厦门市)。城市包括设区市和县级城市。

  2.对于长乐区、沙县区、延平区、龙海区、长泰区、永定区等近年撤县(市)并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独立完整的城区,若所在设区市不参与申报,可视作城市单独申报;若所在设区市有参与申报,要纳入设区市一并申报。

  3.完成工作目标效果显著的城市(县城)可继续申报下一年度重点推进城市(县城)。2024年的重点城市(县城)污水集中收集率、进水BOD浓度未能达到申报承诺目标的(截至2024年9月初步统计数据),取消2025年度申报资格。

  4.建立长效机制,对污水管网实施公司化、专业化运维,通过购买服务实行按效付费。

  5.有生活污水厂一级A提标改造任务的城市(县城),截至2024年9月底前项目还未开工的,不得申报。

  6.“十四五”以来在城市建设领域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

  (二)选拔程序

  1.有意向的城市(县城)对照通知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并由属地政府出具承诺函,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

  2.省住建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城市申报方案进行竞争性评审,确定入围城市(县城)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重点城市(县城)名单。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取消资格并按竞争性评审结果依次递补。

  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和范围

  (一)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对重点城市(县城)给予定额补助。其中:每个城市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县城不超过1000万元。

  (二)补助范围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直接相关的各类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1.生活污水管网排查修复。

  2.生活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等污水收集设施建设(不包括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源头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改造,老旧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和破损修复等。

  省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人员经费、日常运维等方面支出。

  四、其他要求

  (一)省住建厅、财政厅对重点城市(县城)开展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依据。

  (二)申报材料除正式文件外,实施方案、相关支撑材料(佐证材料)、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详附件)等一律报送电子版。

  (三)各地对报送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未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城市,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四)漳州、龙岩有关县(市、区)要将九龙江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修复工程有关项目纳入实施方案。

  联系人:省住建厅城管处 郑诗怡 0591-87807873

  省财政厅经建处 陈舒虹 0591-87097053

  附件:1.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申报条件评审表

     2.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4.2025年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实施承诺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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