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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印发至今已近十七年,期间注册实施工作有一些新的规定(如实行承诺制申报、电子证书等),原有办法已不适应现行状况。同时,对于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等省级注册审批事项的实施,我省无相应的实施办法,一并予以纳入本次制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条。

  (一)总则。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注册机关、注册类别、继续教育等要求。其中,适用范围扩展至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等师种,实现省级注册审批事项全覆盖。

  (二)注册申请。明确注册申报、申请条件、不予注册情形等要求。增加了注册申请实行电子化承诺制申报以及不适用承诺制申报的六类情形。

  (三)受理与审批。明确注册受理、注册审批、核发证书、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注销手续、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情形等要求。增加了电子证书规定,进一步缩短了受理和审批时限。

  (四)监督管理。明确批后核查、结果应用、工作监督等要求。强化对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等四类重点监管对象的批后核查工作。

  (五)附则。明确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591-38161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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