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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四同步”原则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

  (一)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居住项目的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布局和总平面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满足住户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电动自行车车位、充电车位配建数量及面积应当满足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有关规划配建指标要求,并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体现。

  (三)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场(库),设置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且相对集中设置,并划分集中充电区域。

  (四)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原则上应参照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管理

  (一)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建居住项目规划条件和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类别、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消防设计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居住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标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位置,电动自行车车位、充电车位数量及面积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对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消防安全性非强制性条文以及消防设计深度不符合规定的,认定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不合格,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依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参与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把关。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2024年10月1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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